广东省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条例

广东省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条例

藏龙卧虎 2024-12-06 信息咨询服务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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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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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承担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等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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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老旧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改造和完善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消防井盖等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停放车辆等妨碍通行行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等疏散设施,高层建筑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鼓励在高层建筑中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简易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中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装备等消防器材,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消防安全保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消防安全文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或者参与消防公益事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技术咨询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救援水平,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急救队伍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等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组建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公益宣传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力度宣传报道重大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形势掌握正确的逃生自救技能新闻媒体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报道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并参与消防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处置火警火灾事故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消防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组织居民住宅楼院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活动推动家庭配备灭火器材逃生装备等消防器材第九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善后事宜督促业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禁止在建筑物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规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等行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明确管理要求和措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扑救农村火灾的能力第三章灭火救援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有危及人员伤亡的紧急情形必须立即先行施救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消防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约谈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本条例的修改或者补充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社会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具体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消防工作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等多种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加强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第九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消防安全领域第三章灭火救援第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消防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第十五条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第二十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高风险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管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的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推动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发生前款行为的依法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特此公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XX年XX月XX日(盖章)文章结束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文本实际制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上述文章只是一个大致框架和内容示例在实际撰写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条例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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